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會服務站是指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建立在企業、農村、社區、院校、基層科協等,以成果推廣、科技攻關、標準制定、成果鑒定、技術培訓和產學研聯盟等為主要任務,輻射一定區域范圍,并經市科協備案、監制授牌的科技服務平臺。
第二章 建站標準
第三條 所有學會服務站必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對外懸掛統一制作的學會服務站牌匾;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有聯系電話。
第四條 有固定的工作團隊。
學會有專人負責站點的全面管理,制訂長期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有計劃有步驟推進站點工作;有專職或兼職的站長1名,負責站點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項任務。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或2名兼職工作人員。站長可由學會或依托單位派出;有不少于10人的學會專家組成的專家團,負責對站點提供各種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第五條 有規范的站點管理制度。
簽訂學會與依托單位合作共建站點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責任。
建立站點目標責任制。采取站長負責制,全面負責站點的管理和運行,負責站點各項任務、經濟和社會責任等。
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人員及其任務、責任等。
建立站點各項工作制度。包括制定工作臺帳制度、熱線工作制度、專家團隊管理制度、項目流程管理制度等。
第六條 有相對固定的服務項目。以市場為導向,以技術為需求,以服務效益為目標,積極開拓科技服務項目。
第七條 有一定的日常管理經費,能保證學會服務站工作的正常開展;有經常性的服務收入。
第三章 站點設立及管理
第八條 站點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學會是其站點的主管單位,負責站點的設立、管理和運行;市科協負責對站點進行宏觀指導、監管和市級學會備案;各區(市、縣)科協負責本級學會的備案和具體指導。
第九條 站點設立實行申報、審核、備案、掛牌。
申報。市級站點的設立須向市科協申報,報送《學會服務站備案表》、服務站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一式2份;
審核。市科協學會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核準,并給予編號登記;
備案。站點核準后,該站點備案表加蓋市科協公章后與相關材料發送站點所在區(市、縣)科協;
掛牌。站點牌匾統一格式和樣式,保證站點名稱的唯一性和形象的一致性。一般為學會的名稱+(依托單位標準化簡稱或所在地名稱)+服務站,如市醫學會(白云區第一人民醫院)服務站、市化學學會(觀山湖區教育科研培訓中心)服務站。
由核準站點的科協統一制作牌匾并掛牌。
第十條 站點每年4月前向核準及備案單位報送當年的工作計劃和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各級科協和學會要把學會服務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市科協每年對學會服務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總結經驗,宣傳推廣。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 市科協對站點撥付3—5萬元工作啟動經費,并以項目申報方式給予站點經費資助。
第十三條 學會服務站日常管理經費一般由簽訂合作協議的依托單位和站點開展有償服務項目所得提供。
第十四條 站點組織專家為基層單位開展科技攻關、新產品研發、項目申報、專利申請等科技服務項目,按照有償服務原則,獲取相應的報酬和經費支持,創造服務收入。學會派出專家的勞務費、差旅費、食宿費等,原則上由被服務單位提供。
第十五條 站點組織專家為基層單位進行人才培訓、技術推廣、科普宣傳等無償服務時,學會派出專家的勞務費、食宿費等,可以以“重點學術活動項目”等方式向市科協申請。
第五章 檢查評估
第十六條 市科協會同備案單位每兩年對學會服務站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評估,評估采取“材料審查、實地考量、座談了解和會議評估”等方式進行。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估為優秀的,其掛牌學會將作為市級“綜合示范學會”進行通報,同時優先獲得市科協 “重點學術活動項目”等支持;評估為合格的,保留其站點稱號;評估為基本合格的,市科協給予站點1年(從公布評估結果之日起)整改期限,整改期內經備案單位復查仍達不到合格的,將確定為不合格等次;評估為不合格的,備案單位對站點予以摘牌。
創建學會服務站的優秀學會的基本條件:
(一)學會領導重視,有建站的總體思路和整體規劃;(二)積極聯合市科協做好建站工作,形成上下聯動、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運行機制;(三)建立健全站點管理制度,保證各站點管理規范,運行正常有序;(四)有一定的建站數量,組織各站點開展各類科技服務活動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學會服務站優秀站點的基本條件:
(一)學會領導重視,服務站工作人員相對固定并且認真負責;(二)有較健全的站點管理制度,管理規范,運行正常有序;(三)積極開展各類科技服務活動;(四)有創新的工作思路,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章 撤銷和退出機制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的;
(二)提交備案材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三)超出學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被評估為不合格等次的;
(五)不接受市科協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
第十八條 學會服務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退出處理,學會服務站牌匾應送回市科協:
(一)依托單位主動提出退出申請并征得學會的同意后,由學會向核準單位申請退出的;
(二)學會與依托單位協商一致后,主動向核準單位提出退出申請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區(市、縣)科協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市科協學會部。